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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我省下发《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医保药品目录、“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药械供应和价格管理、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
先救治后结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为切实减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通知》规定,对新冠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施延续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同时,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我省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执行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确保患者用药有保障
此轮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品保障是关键。《通知》明确,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包括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
《通知》规定,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全省各统筹区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同时,“乙类乙管”之后,我省将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记者 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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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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