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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记者从北京第四中级法院获悉,六旬男子李某因在颐和园外树林内捕杀38只野生雀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赔因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11400元。
李某为饱口腹之欲,前年在颐和园外树林内私自架设粘网捕鸟,共38只野生雀鸟命丧网下。其捕获的野生雀鸟中包含37只小鹀(wú)和1只栗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属于旅鸟,春季和秋季迁徙期会路过北京。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被捕雀鸟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总价值11400元。之后,李某被海淀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北京市检四分院对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承担11400元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
根据专家意见,小鹀和栗鹀具有物种价值,其数量下降会导致动物群落不稳定,从而导致食物链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循环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下降。同时,猎杀小鹀和栗鹀还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环境中的物种多样性维护和害虫控制。此外,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会增加健康风险。故北京四中院认为,李某猎捕小鹀和栗鹀会导致动物群落的稳定性和物种的多样性受到侵害,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因李某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在承担刑责后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等,李某所猎捕的野生雀鸟价值11400元,最终四中院支持了检察院上述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涉案雀鸟尽管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任何动物群落中的成员,种群数量下降都可能会导致动物群落的不稳定,从而导致食物链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循环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下降。此外,小鹀和栗鹀身上可能携带多种病毒,常见的有鸟痘、新城疫病、马立克氏病等,猎杀食用野生动物还将增加健康风险。故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于环境整体或个人而言均有害无益。
李某猎捕野生动物属于就同一侵权行为同时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李某承担刑责后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据该法第1235条第3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故李某应以赔偿环境资源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晚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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